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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
海峡股权交易中心股权登记托管业务规则(2025年4月修订)
海峡股权交易中心股权登记托管业务规则(2025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海峡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海峡股交”)股权登记托管业务,明确参与各方的权利与义务,防范业务风险,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以及《海峡股权交易中心股权登记托管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所述股权登记托管业务包括非上市公司股权及认股权等权益的登记托管,提供非上市公司股权、认股权的初始登记、变更登记、退出登记、质押登记、冻结、确权、查询等服务,并根据业务开展需要提供非上市公司股权的现金分红、送配股、转增股本、定向增资、回购减资等衍生服务。第三条 企业办理登记托管业务时应当按本规则规定提供有关材料,并保证所提交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第四条 海峡股交登记托管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遵循整体托管和规范运行的原则。 第二章 初始登记第五条 拟在海峡股交挂牌或托管的企业应向海峡股交申请办理股权初始登记。第六条 存在以下情形的企业,不得办理托管:(一)一年内存在重大违法违规事件,涉及重大诉讼事项,存在重大负面报道;(二)企业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重大负面情形;(三)企业或其企业实控人被纳入失信执行人等重大失信情形;(四)新三板退市企业存在曾因严重违规受到过监管机构处罚或警告;(五)其他海峡股交认为不适合托管的情况。第七条 企业办理股权初始登记时,应提交下列资料:(一)企业股权登记托管申请书;(二)企业同意股权集中登记托管的决议文件;(三)股权登记托管协议书;(四)托管前企业最新股东名册;(五)企业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和复印件;涉及特许经营的还需提供行业主管部门或机构批准的许可文件。(六)基础层挂牌企业在第七条(一)到(五)项材料基础上需提供:1.企业盖章的公司章程;2.海峡股交经办人员签字确认的访谈记录及录音录像等确权材料;(七)交易层挂牌企业在第七条(一)到(五)项材料基础上需提交:1.经公证、律师见证或符合海峡股交要求的其他确权方式的关于股东股权确权的文件;2.注册地市场监管局备案的最新章程或章程修正案;3.企业股东开户所需身份证明材料;(八)新三板退市企业在第七条(一)到(五)项材料基础上需提交:1.公证书或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等确权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股东信息及持股情况、股权质押冻结情形、对股权权属争议或纠纷等问题发表意见);2.企业注册地市场监管局提供的高管人员信息、最新章程及章程修正案等;3.股东身份证明材料;4.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终止挂牌的,摘牌后直接登记托管到海峡股交,无需提交材料1,见证企业在证券公司或海峡股交现场打印中登公司股东名册并录音录像,名册及打印视频作为确权材料。(九)其他托管企业在第七条(一)到(五)项材料基础上需提交:1.经公证、律师见证或符合海峡股交要求的其他确权方式的关于股东股权确权的文件;2.企业注册地市场监管局提供的高管人员信息、最新章程及章程修正案等;3.企业股东开户所需身份证明材料;(十)海峡股交要求的其他材料。由企业提交的复印件上均需加盖企业公章、骑缝章,提交的申请格式文本,需按照文本要求填写完整并按照规范要求粘贴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第八条 海峡股交经办人员应做好走访、访谈等工作保证基础层挂牌企业股权持有人名册真实、准确、完整,并通过企业征信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等)查询、确认相关工商信息;第九条 海峡股交审核相关文件资料后,为企业股东开立股权账户,办理股权登记托管手续,向企业出具股东名册。 第三章 变更登记第十条 变更登记是指因发生交易或非交易过户变动,企业股本变化的非交易过户变动,以及质押、企业合并分立、司法裁决等情形导致企业或者股东的股权数量、股权权属状态发生变化时进行的登记。第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交易是指通过海峡股交的交易系统委托并成交的情况,非交易过户是指未通过交易系统,由线下交易成交的情况。第十二条 变更登记具体内容包括:交易变更以及因协议转让、继承、财产分割、赠与、司法冻结、裁决、定向增资、减资等引起的非交易变更登记。第十三条 交易变更的,海峡股交依据交易系统的交收结果,办理证券的交易变更登记。第十四条 涉及股权协议转让须办理股权变更的,申请人申请办理时需提交材料:(一)变更登记申请表;(二)股权转让协议;(三)转受让双方内部决策文件(自然人无须提交); (四)涉及国有、外资或其他需主管部门批准的股权转让的,需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五)双方当事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如为法人机构的,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六)涉及授权委托的,应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七)标的股权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根据规定提交相关资料;(八)海峡股交要求的其他应提交的材料。第十五条 现场办理股权变更的,海峡股交有权对转受让双方进行风险揭示并录音录像,挂牌企业的受让方需满足合格投资者条件。第十六条 非现场办理股权变更的,需提交关于股权变更文件的签署情况的公证书或律师见证书,由转受让其中一方或标的企业授权到现场办理股权变更手续。第十七条 涉及执行司法裁决须办理股权转让过户手续的,申请人申请办理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法院执行人员的工作证原件及复印件;(二)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三)法院生效判决书和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四)海峡股交要求的其他应提交的材料。第十八条 投资者办理遗产继承变更登记时,申请人申请办理时应提交以下资料:(一)变更登记申请表;(二)经过公证的遗产继承协议或法院相关判决书或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及该法律文书已生效的证明文件;(三)继承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四)海峡股交要求的其他应提交的材料。第十九条 投资者办理财产分割变更登记时,申请人应向海峡股交提交以下资料:(一)变更登记申请表;(二)经过公证的财产分割协议或法院相关判决书或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及该法律文书已生效的证明文件;(三)双方当事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四)海峡股交要求的其他应提交的材料。第二十条 投资者办理赠与股权变更登记时,申请人应向海峡股交提交以下资料:(一)变更登记申请表;(二)经公证的财产赠与书面证明文件;(三)赠与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四)海峡股交要求的其他应提交的材料。第二十一条 涉及司法冻结,需办理股权冻结手续的,司法机关办理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法院执行人员的工作证原件及复印件;(二)法院关于冻结股权的法律文书原件及复印件,包括财产保全裁定、协助执行通知书等;(三)海峡股交要求的其他应提交的材料。第二十二条 企业在办理定向增资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时,应提交下列资料:(一)定向增资股权登记申请表;(二)企业与认购人签署的认购协议;(三)经公证、律师见证或符合海峡股交要求的其他确权方式的关于股东股权确权的文件;(四)企业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和复印件;(五)定向增资股权登记托管协议;(六)定向增资股东名册(纸质版和电子版);(七)新增股东开户所需材料;(八)企业关于定向增资的决议文件;(九)企业注册地工商部门提供的最新企业章程或章程修正案;(十)法律、法规规定变更注册资本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复印件;(十一)海峡股交要求的其他应提交的材料。企业提交验资报告或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等出资证明作为股本实缴证明文件。第二十三条 企业在办理回购减资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时,应提交下列资料:(一)减资股权变更登记申请表;(二)企业关于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文件;(三)股权回购方案及回购协议;(四)企业注册地工商部门提供的最新企业章程或章程修正案;(五)企业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和复印件;(六)验资报告;(七)减资公告;(八)股权登记托管协议书;(九)出让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十)法律、法规规定变更注册资本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复印件;(十一)海峡股交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二十四条 企业办理增加实缴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时,应提交下列资料:(一)实缴股权登记申请表;(二)企业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和复印件; (三)实缴股权登记托管协议;(四)新增实缴股东名册(纸质版和电子版);(五)海峡股交要求的其他应提交的材料。企业提交验资报告或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等出资证明作为股本实缴证明文件。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股权变更时,需提交最新股东名册及更新股东名册申请,股东名册需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一致,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关于更新股权登记托管数据的申请》;(二)最新股东名册;(三)工商备案的企业章程;(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授权书;(五)新增股东身份证明文件。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因增资、减资、回购的股权变更,应提交下列资料:(一)更新股东名册申请;(二)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一致的最新股东名册;(三)工商备案的企业章程;(四)股权托管协议;(五)关于同意增资、减资或回购的股东会决议;(六)企业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和复印件;(七)新增股东身份证明文件。第二十七条 海峡股交对上述资料进行合理审核,收取相关费用后,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出具相关变更确认书。 第四章 质押登记第二十八条 质押登记是指股东按照担保法规定将其所持有的股权作为债权担保而在海峡股交办理的登记手续。第二十九条 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撤销登记和注销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第三十条 办理质押登记时,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一)质押双方共同签署的《股权质押登记申请表》;(二)主债权合同;(三)股权质押合同;(四)出质人和质权人的身份证明,自然人为身份证或其他法定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法人为营业执照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五)质押当事人双方为法人的,需提交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当事人双方为自然人的,若要授权他人办理的,需提交经公证的授权文件原件。(六)质押双方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七)出质人为法人单位的,须按章程等文件规定出具同意出质的决议文件;(八)出质股权如属国家股或国有法人股的,应提供由国资监管及有权部门同意质押的批准文件;以工会持有股权出质的,须出具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出质的决议;以外商投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需提供审批部门关于股权质押的批准文件;(九)工商部门出具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十)海峡股交要求的其他应提交的资料。第三十一条 海峡股交对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后,对设定质押的股权予以冻结,办理质押登记手续。第三十二条 股权质押的担保期间届满而质权人尚未实现债权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提前办理担保期间的延期手续。质权人实现债权或协商解除股权质押担保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及时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注销手续。第三十三条 出质股权数额变更,以及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出质股权所在企业名称更改的,应向海峡股交申请办理股权质押变更登记。第三十四条 办理质押变更登记,申请人应向海峡股交提交以下资料:(一)质押变更登记申请表;(二)出质股权数额变更的,提交质押合同修正案或补充合同;(三)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企业名称变更的,提交姓名或名称更改的证明文件和更改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四)质押双方的授权委托书;(五)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六)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登记通知书;(七)海峡股交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第三十五条 质押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当事人应当向海峡股交申请办理撤销登记。第三十六条 质押双方办理质押撤销登记的,应向海峡股交提交下列材料:(一)质押撤销登记申请表;(二)质押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文件;(三)质押双方的授权委托书;(四)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五)工商部门出具的出质撤销登记通知书;(六)海峡股交要求的其他应提交的材料。第三十七条 质押实现,或者因主债权消灭、质权人放弃质权等情形而导致质权消灭的,当事人应当向海峡股交申请注销登记,解除股权质押登记手续。第三十八条 质押双方办理质押注销登记,应向海峡股交提交以下材料:(一)质押注销登记申请表;(二)质押双方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三)质押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及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四)质押双方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五)质权实现或消灭的证明文件;(六)工商部门出具的出质注销登记通知书;(七)海峡股交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五章 注销登记第三十九条 在海峡股交登记托管的股权终止托管,应及时到海峡股交办理股权的注销登记手续。第四十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向海峡股交申请办理股权注销登记手续:(一)企业被合并、分立等不再存续;(二)企业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解散;(三)企业破产终结;(四)企业与海峡股交解除股权登记托管协议;(五)企业转为境内外上市公司;(六)其他依法需要注销登记托管的情形。第四十一条 企业注销登记应向海峡股交提交以下资料:(一)注销登记申请表;(二)同意企业被合并、分立、解散、破产及到其他合法交易场所上市或挂牌的政府批文或法院相关破产终结裁定书或关于注销托管的股东会决议(三)企业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及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五)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六)海峡股交要求应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第四十二条 股权注销登记后,海峡股交终止与企业的股权托管协议,并向企业移交股东名册等材料。第四十三条 企业未按规定办理股权注销登记手续或违反股权托管协议的,海峡股交可根据有关规定,办理该企业的股权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章 代理分红派息第四十四条 企业进行分红派息等权益分派时,应向海峡股交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一)委托红利发放申请表;(二)企业股东会关于分红派息的决议文本;(三)企业营业执照及复印件;(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及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五)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六)企业分红派息方案(加盖企业公章);(七)企业分红派息实施公告;(八)海峡股交要求的其他材料。第四十五条 海峡股交审核上述资料后,与企业商定权益登记日(R日),签订《代理红利发放协议书》。第四十六条 企业须在R-2工作日前将派息款足额划至海峡股交指定账户。海峡股交于R+3工作日内将派息款划至直接投资者资金账户;在代理交易会员开立资金账户的普通投资者的派息款,由海峡股交于R+3工作日内派发给代理交易会员,并由代理交易会员于R+5工作日内完成普通投资者的红利派发。第四十七条 海峡股交根据托管的股东名册将红利于R+3工作日内划入股权持有人的证券账户。第四十八条 企业不能在规定期限内足额划入相关款项的,应及时通知海峡股交,并刊登延期实施公告。 第八章 股东名册服务第四十九条 企业因召开股东会、分红派息、股权数量变动或海峡股交认可的其他原因,可以书面向海峡股交申请领取企业股东名册。 第九章 查询服务第五十条 申请人可以申请查询其登记托管在海峡股交的股份持有、变更、托管、质押、冻结等情况。第五十一条 个人投资者申请查询应提交如下材料:(一)业务申请表;(二)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三)委托他人代办的,应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代办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四)海峡股交要求的其他应提交的文件。第五十二条 投资者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继承人、监护人、直系亲属可申请查询,应提交如下材料:(一)业务申请表;(二)投资者死亡证明或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三)证明申请人与投资者法律关系的有效法律文件(如户口簿、结婚证等);(四)申请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五)海峡股交要求的其他应提交的文件。第五十三条 机构投资者申请查询应提交如下材料:(一)业务申请表;(二)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及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四)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五)海峡股交要求的其他应提交的文件。第五十四条 法人(或组织)资格丧失的,其清算组(或合伙企业清算人)可以办理查询,申请人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业务申请表;(二)发证机关出具的能够说明原法人(组织)基本情况的证明材料,具体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1.原法人(组织)的名称及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2.原法人(组织)已注销或已吊销营业执照;3.原法人(组织)的股东组成(全体合伙人或投资者名单)及出资情况。(三)清算组(合伙企业清算人)查询的,需提供清算组(或合伙企业清算人)成立证明文件、清算组负责人证明文件及清算组负责人授权委托书等;(四)海峡股交要求的其他应提交的文件。第五十五条 司法机关及其他有权机关要求查询的,应向海峡股交提交以下资料:(一)有权机关出具的协助查询通知书;(二)有权机关的执行人员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三)查询个人资料需提供证券账户号或身份证号;查询机构资料需提供证券账户号或提供在工商管理等部门登记的机构全称、营业执照注册号等信息;(四)海峡股交要求的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第十章 认股权第一节 认股权登记、托管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认股权,是指企业或相关方按照协议约定授予外部机构在未来某一时期内认购一定数量或一定金额的企业股权(或股份)的选择权。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其他认股选择权产品参照认股权执行。第五十七条 认股权持有方是指金融机构、私募股权和创投机构、产业园区、地方金融组织、其他对外投资的机构等各类海峡股交认可的合格投资者。第五十八条 持有方在向海峡股交提交登记申请时,应确保已与标的企业及相关方签署完成认股权协议。持有方应确保提交的申请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第五十九条 海峡股交对持有方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完成内部审批程序后,完成认股权登记业务。第六十条 认股权在托管期间,所填报信息发生变化的,持有方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第六十一条 持有方质押其合法持有的认股权,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订立质押合同,并由质押双方当事人向海峡股交办理认股权变更限制手续。第六十二条 已托管的认股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注销登记:(一)标的企业存续期限届满;(二)持有方到期未行权;(三)认股权持有方根据其内部决策程序申请注销登记或持有方与标的企业达成回售或回购约定;(四)持有方全额行权,并于市场监管部门完成变更登记;(五)海峡股交认定的需要办理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第六十三条 认股权在托管期间,持有方可提交相关材料发起注销申请,经海峡股交审核后完成注销。认股权存续期满未办理注销申请的,视同灭失,且持有方与海峡股交的委托登记和托管关系自动终止。第二节 认股权转让第六十四条 参与认股权转让的投资者,应当符合海峡股交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及合格机构投资者标准。第六十五条 根据认股权协议,已托管的认股权持有方可通过海峡股交转让认股权。认股权转让前,持有方应取得标的企业的书面同意文件。第六十六条 持有方原则上采用协议转让方式转让认股权。采用其他方式转让认股权的,应符合区域性股权市场有关规定。第六十七条 认股权参与方达成转让意向,完成协议签署后向海峡股交提交转让材料,海峡股交根据相关转让材料办理认股权过户登记。第六十八条 因行政划拨、司法裁决、继承、赠与、法人终止、企业合并分立等产生的非交易过户引起的认股权变更登记,海峡股交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海峡股权相关业务规则予以办理。第三节 认股权行权第六十九条 根据认股权协议,已托管的认股权持有方可通过海峡股交行权。认股权行权前,应取得标的企业的书面同意文件。第七十条 认股权行权后,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第十一章 附 则第七十一条 企业在海峡股交登记托管,应当按照海峡股交规定的收费标准缴纳股权登记托管及相关服务费用。未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的,海峡股交有权暂停或终止为其提供股权登记托管及相关服务。股权登记托管及相关业务涉及的有关税费,由相关方按规定执行。第七十二条 企业向海峡股交申请办理股权登记托管及相关服务时,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本规则规定的,应当对其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且海峡股交有权暂停或终止为其提供股权登记托管及相关服务,并有权提交相关机构查处。第七十三条 企业提供的身份证明材料如系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并在复印件上加盖企业公章;自然人提供的身份证明材料如系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第七十四条 本业务规则由海峡股交负责解释。第七十五条 本业务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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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信息披露规则(2025年4月修订)
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信息披露规则(2025年4月修订)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指导进入海峡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海峡股交)挂牌的企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规范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工作质量,保护挂牌企业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以及海峡股交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规定各层级挂牌企业信息披露基本要求,挂牌企业可自愿进行更为充分的信息披露。第三条挂牌企业应及时披露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挂牌企业披露的信息,应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相关人士应承担相应责任。第四条 挂牌企业设有董事会秘书的,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相关事务。未设董事会秘书的,挂牌企业应指定人员负责信息披露相关事务。第五条 提供持续督导服务的中介机构负责指导和督促挂牌企业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第六条 挂牌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披露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权交易价格。一旦出现尚未披露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股权交易价格异常波动,挂牌企业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持续督导机构和海峡股交。第二章 信息披露原则及方式第七条 交易层挂牌企业采用非公开的方式面向海峡股交合格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股改层、基础层企业采取定向披露方式自主选择向海峡股交合格投资者、企业指定的投资者或企业股东披露。股改层、基础层企业如在海峡股交进行股权或债权融资的,应向海峡股交合格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第八条 挂牌企业的拟披露信息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在海峡股交指定网站发布。第三章挂牌企业的信息披露第一节总体要求第九条 挂牌企业需按照海峡股交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披露的信息包括挂牌时点披露信息、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第十条挂牌企业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及其附件、海峡股交规定及持续督导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等。第十一条 挂牌企业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挂牌企业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可延期至6月30日,并在发生可能对公司产生较大影响的重要事件时,披露临时报告。第二节交易层企业的信息披露第十二条企业拟在海峡股交交易层挂牌的,需在挂牌时点披露以下信息:(一)公司的股本和股东情况;(二)公司的主营业务、公司所处的行业;(三)挂牌说明书;(四)公司章程;(五)最近一年或者一年及一期的审计报告;(六)法律意见书;(七)股权交易有关事项确认书;(八)海峡股交规定、推荐机构或挂牌企业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其中,挂牌说明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司基本情况;(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持股情况;(三)公司业务和技术情况;(四)公司治理结构及运行情况;(五)公司财务会计信息;(六)可能对企业挂牌具有较大影响的其他情况。第十三条 交易层挂牌企业参照海峡股交的报告模板(附件1)编制年度报告,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司基本情况;(二)业务概况;(三)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四)主要会计数据;(五)公司治理结构及执行情况;(六)对证券发行或转让具有较大影响的其他情况;(七)海峡股交规定及持续督导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第十四条 交易层挂牌企业年度报告应包含下列文件:(一)年度报告全文;(二)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附加纳税申报表);(三)海峡股交规定及持续督导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第十五条 交易层挂牌企业发生定向增(减)资、股权转让等导致股权变更的情形的,应按照海峡股交相关制度要求提交材料办理股权变更手续。交易层企业如通过海峡股交进行股权融资,需向海峡股交合格投资人披露最近一年或一年及一期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第十六条 交易层挂牌企业发生可能对生产经营、股权交易价格等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应向海峡股交发布临时报告并披露公告。重大事项包括以下情形:(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十二)海交股交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此外,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持续督导机构及海峡股交。第十七条 交易层挂牌企业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第十八条 交易层挂牌企业应于限售股权解除交易限制的前三个交易日发布股权解除交易限制公告或由海峡股交发布解除交易限制提示信息。第三节股改层及基础层企业的信息披露第十九条企业拟在海峡股交股改层、基础层挂牌的,需在挂牌时点披露以下信息:(一)公司的股本和股东情况;(二)公司的主营业务、公司所处的行业;(三)挂牌说明书;(四)公司章程;(五)最近一年或者一年及一期的审计报告;(六)法律意见书(限股改层企业);(七)海峡股交规定、推荐机构或挂牌企业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其中,挂牌说明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司基本情况;(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股情况;(三)公司业务和技术情况;(四)公司治理、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五)公司财务会计信息;(六)可能对企业挂牌具有较大影响的其他情况。第二十条 股改层、基础层企业参照海峡股交的报告模板(附件1)编制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包含下列文件:(一)年度报告全文;(二)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附加纳税申报表);(三)海峡股交规定及持续督导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第二十一条 股改层、基础层挂牌企业发生定向增(减)资、股权转让等导致股权变更的情形的,应按照海峡股交相关制度要求提交材料办理股权变更手续。股改层、基础层企业如通过海峡股交进行股权融资,需向海峡股交合格投资人披露最近一年或一年及一期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第四章挂牌企业定向增资的信息披露第二十二条挂牌企业通过海峡股交进行定向增资的,定向增资申请经海峡股交同意备案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以下文件:(一)定向增资方案;(二)本次定向增资股权定价所依据的审计报告;(三)股东会决议。第二十三条挂牌企业通过海峡股交进行定向增资的,定向增资业务实施并办理完毕后,应在10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以下文件:(一)本次定增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二)此次定增的结果报告书;(三)海峡股交规定披露的其他文件。第五章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信息披露第二十四条 挂牌企业应在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经海峡股交同意备案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以下信息:(一)募集说明书;(二)发行人没有处于持续状态的重大违法行为和发行相关程序合法合规的承诺函或法律意见书;(三)审计报告;(四)海峡股交规定报告、披露的其他文件。第二十五条持续督导机构应在挂牌企业完成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10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果公告。第二十六条在海峡股交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挂牌企业应当持续披露重大事项,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一)发行人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二)发行人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三)发行人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四)发行人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五)发行人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六)发行人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七)发行人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八)发行人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九)涉及发行人的重大诉讼、仲裁;(十)发行人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十一)海峡股交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六章信息披露的督导第二十七条持续督导机构应配备具有财务或法律专业知识的信息披露人员,指导和督促挂牌企业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二十八条持续督导机构应督导挂牌企业按照本规则的要求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发现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或者发现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持续督导机构应要求挂牌企业进行更正或补充。挂牌企业拒不更正或补充的,持续督导机构应在5个交易日内报告海峡股交并发布风险揭示公告。持续督导机构应在每年4月30日前督促挂牌企业完成信息披露工作,存在特殊情况的可延期至6月30日,信息披露工作完成情况纳入会员评价标准。第二十九条 挂牌企业拒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持续督导机构应将有关事项报告海峡股交,海峡股交可暂停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股权交易。第七章海峡股交对信息披露的监管第三十条 挂牌企业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以及本公司股权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挂牌企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海峡股交就相关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和海峡股交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进行公告,不得以有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或需要保密等为由不履行报告、公告和回复海峡股交问询的义务。第三十一条挂牌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海峡股交问询,或者未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和海峡股交的要求进行公告,或者存在海峡股交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海峡股交可以采取风险揭示公告等形式向市场说明有关情况,必要时可暂停挂牌企业的股权交易。第三十二条 海峡股交对挂牌企业提交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进行形式审查并于收到材料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反馈,符合海峡股交规范要求的材料披露至信息披露平台,对于不符合海峡股交规范要求的材料予以退回。第三十三条 海峡股交定期督促持续督导机构及挂牌企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向挂牌企业发送信息披露催办函(附件2)并建立工作台账。第三十四条 挂牌企业违反本规定的,持续督导机构应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海峡股交给予以下处罚,并记入挂牌企业诚信档案:(一)谈话提醒;(二)警告;(三)通报批评;(四)谴责;(五)暂停其证券交易;(六)降级;(七)终止挂牌;(八)市场禁入。第三十五条 挂牌企业所属相关人员违反本规则规定的,持续督导机构应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海峡股交给予以下处罚,并记入挂牌企业诚信档案:(一)谈话提醒;(二)警告并通知其所属机构;(三)通报批评;(四)暂停其业务资格;(五)取消其业务资格;(六)市场禁入。第三十六条 挂牌企业发生如下情形的,海峡股交暂停其股权或可转债的挂牌交易: (一)经挂牌企业股东会同意自行申请暂停挂牌交易的;(二)未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披露上年度年度报告或存在其他严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的;(三)海峡股交发现挂牌企业或其相关人士存在违背其申请挂牌承诺的重大事项,或发现挂牌企业及其相关人士在挂牌之日后发生重大事项,导致企业经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四)挂牌企业发生定向增(减)资、股权转让等导致股权变更的情形且未按照海峡股交相关制度要求提交材料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导致海峡股交登记股权信息与挂牌企业实际股东状况不符的;(五)海峡股交认为需要暂停挂牌企业股权或可转债挂牌的其他情形。挂牌企业发生第(二)、(三)、(四)、(五)项情形的,海峡股交单方面暂停企业股权或可转债的挂牌交易,并在海峡股交官网区域股权专区予以风险提示。第三十七条 挂牌企业自行申请暂停交易的,在向海峡股交提交恢复交易申请后,予以恢复交易。由于本规则第三十六条第(二)、(三)、(四)、(五)项情形暂停挂牌交易的,在提交信息披露文件或相关情形已消除的证明文件后,予以恢复交易。第三十八条 挂牌企业发生如下情形的,海峡股交终止其股权或可转债的挂牌: (一)挂牌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 (二)挂牌企业获得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备案,或其公开发行股票已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的;(三)挂牌企业经公司股东会同意自行申请终止挂牌的;(四)海峡股交发现挂牌企业或其相关人士存在违背其申请挂牌承诺的重大事项,或发现挂牌企业及其相关人士在挂牌之日后发生重大事项,导致企业无法满足挂牌条件的;(五)海峡股交认为需要终止挂牌企业股权或可转债挂牌的其他情形。挂牌企业发生第(一)、(四)、(五)项情形的,海峡股交可单方面终止企业股权或可转债的挂牌;发生第(二)、(三)项情形的,挂牌企业应自行向海峡股交提交书面申请,并经海峡股交审核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相关手续。第三十九条自行申请终止挂牌的企业,需要向海峡股交提交以下材料:(一)终止挂牌申请书;(二)关于终止在海峡股交挂牌的股东会决议;(三)海峡股交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终止挂牌手续办理完毕后,海峡股交在指定平台发布同意终止其挂牌的公告。第八章附 则第四十条 本规则由海峡股交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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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
海峡股权交易中心会员管理办法(2025年1月修订)
海峡股权交易中心会员管理办法(2025年1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海峡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海峡股交)各会员机构市场功能,规范各会员机构的市场行为,根据《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指导意见》《区域性股权市场自律管理与服务规范(试行)》和《福建省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以及海峡股交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会员机构在海峡股交从事各类业务,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性规定和海峡股交相关制度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接受海峡股交指导、监督、管理和评价。第三条 海峡股交会员分为专业服务机构会员、推荐机构会员及特别会员。专业服务机构会员指的是从事会计事务、律师事务、资产评估等中介服务的会员;推荐机构会员指的是从事推荐展示、挂牌业务的会员,根据层级的不同至下而上又分为:企业展示推荐会员、基础层推荐会员以及交易层推荐会员;特别会员指的是与海峡股交有特定业务往来的特殊会员。第二章 会籍申请及管理第四条 机构或组织申请会员资格,应根据海峡股交会员管理相关制度规定,向海峡股交提出书面申请,海峡股交对会员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获得相应会员资格。第五条 申请成为会员,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依法设立的机构或组织;(二)具有良好的信誉;(三)认可并遵照执行海峡股交相关制度和业务规则,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四)海峡股交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六条 申请成为专业服务机构会员,除应具备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海峡股交认定的其他专业服务机构;(二)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具备相关业务从业资格和从业经验,其中从事交易层挂牌推荐的会计师事务所或会计师必须具备上市公司、挂牌企业审计经验;(三)海峡股交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申请成为企业展示推荐机构会员,除应具备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一)内部设置专职业人员开展企业展示推荐业务,对被推荐展示企业的信息进行跟踪维护,具有持续服务的能力;(二)具有内部控制制度;(三)海峡股交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申请成为基础层推荐机构会员,可同时开展展示推荐业务,除应具备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或海峡股交认定的其他专业服务机构;(二)内部设置专业部门和专业人员对被推荐挂牌企业的信息披露和合规经营进行督导,具有健全的持续督导管理制度;(三)具有培育、指导企业成长或向资本市场输送优秀企业的良好记录; (四)海峡股交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申请成为交易层推荐机构会员,可同时开展基础层、展示推荐业务,除应具备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为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合法存续的投资机构或符合相关要求的机构,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最近一年经审计机构确认的实收资本或净资产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二)具备完善的项目立项、内控内核制度;(三)具有开展企业挂牌上市、投资咨询等相关工作经验;(四)具有开展推荐挂牌业务的专职人员:1.推荐机构会员为证券公司的,其项目小组负责人应有两年以上投资银行经验,且具有成功参与1家及以上IPO项目经验或新三板挂牌推荐经验;2.推荐机构会员为银行金融机构的,其项目小组负责人应为有三年以上资本市场服务相关经验,项目组应具备3名以上专职专业人员,其中注册会计师、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及行业分析师至少各1名;3.推荐机构会员为投资机构或其他机构的,应设立推荐业务专门部门,其项目小组负责人应为有三年以上资本市场服务相关经验,项目组应具备3名以上专职专业人员,其中注册会计师、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及行业分析师至少各1名。(五)海峡股交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十条 海峡股交特别会员可依约开展区域股权特定类别业务。申请成为特别会员的,海峡股交将根据具体情况认定其入会条件。第十一条 申请成为会员,应向海峡股交提交下列文件:(一)会员入会申请书;(二)自律及廉洁承诺书;(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及其他合法执业证照;(四)提供从事海峡股交相关业务人员名单及履历资质;(五)海峡股交要求的其他文件。上述文件需加盖申请人公章、骑缝章。第十二条 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海峡股交予以受理。经海峡股交审查同意的,申请人与海峡股交签订入会协议书,并由海峡股交授予相应会员资格。第十三条 会员要求退会的,应当向海峡股交提出书面申请,海峡股交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第十四条 拟入会机构可以同时申请多种会员资格,推荐机构会员采用“上层可适用下层”原则;会员以不同会员身份参与市场活动时必须根据海峡股交的合规管理相关制度规定设置隔离墙,有效防范角色冲突风险。第三章 日常管理第十五条 会员应设会员代表1名,组织、协调会员与海峡股交的各项业务往来,会员代表由会员指定的具有履职能力的人员担任;会员应设会员业务联络人1至2名,协助会员代表履行相应职责。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会员业务联络人应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管理会员事务;(二)组织与海峡股交业务相关的会员内部培训;(三)及时接收海峡股交发送的业务文件,并协调落实;(四)及时更新海峡股交的会员信息;(五)督促会员及时缴纳各项费用;(六)海峡股交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第十七条 具有海峡股交推荐资格的会员应将挂牌推荐项目人员资料向海峡股交备案。第十八条 会员应按规定足额缴纳会费等相关费用,收费标准由海峡股交制定,会员拖欠海峡股交会费等相关费用的,海峡股交可暂停受理或者办理其相关业务。第四章 执业质量考核与评价第十九条 海峡股交对会员实行年检,会员机构须向海峡股交提交最新营业执照、执业能力、从业人员等情况说明的年检资料,当年新入会的会员及证券、银行等金融持牌机构可免于年检。年检合格(含免年检)的会员可继续从事相关业务活动。第二十条 海峡股交定期对会员的执业质量进行考核与评价,建立会员分级管理机制,根据年度会员执业情况和年检情况给予不同评级。第二十一条 海峡股交将不定期对会员进行业务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是否存在虚假或夸大宣传、是否合规展业、是否违反海峡股交相关管理制度及业务规则等。检查结果将纳入会员的年度考核与评价。第二十二条 海峡股交发现会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其会员资格:(一)入会申请材料未做到真实、准确、完整,且尚未整改完成;(二)存在不合规展业情形,且尚未整改完成;(三)未按时参加年检或年检未通过;(四)连续两次会员评价低于总分的50%;(五)海峡股交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三条 海峡股交发现会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会员资格:(一)法人被依法注销;(二)依法被停业整顿、撤销、解散或宣告破产;(三)暂停会员资格且未按通知期限完成整改的;(四)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或违反本办法且情节严重的行为;(五)海峡股交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五章 违规处理第二十四条 会员机构违反本办法及海峡股交其他规则,海峡股交责令其改正,视情节轻重给予其以下处理,并记入会员诚信档案。 (一)谈话提醒; (二)警告; (三)通报批评;(四)降级;(五)暂停其各类业务活动资格; (六)终止其会员资格;(七)市场禁入;(八)报请监管部门给予处罚。第二十五条 会员机构所属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以及海峡股交相关规定,海峡股交有权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予以下处理,记入市场服务机构诚信档案:(一)谈话提醒;(二)警告并通知其所属机构;(三)通报批评;(四)暂停其业务资格;(五)终止其业务资格;(六)市场禁入。第二十六条 会员对处理决定有异议,可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海峡股交申请复核,复核期间该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复核的有关事项按照海峡股交相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七条 会员主动申请退出或被海峡股交终止其会员资格的,已缴纳的会费不予退还。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用于指导海峡股交会员管理工作,各会员机构不得违反本制度的规定开展业务活动,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海峡股交其他管理制度规定执行,并根据需要由海峡股交负责修订。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海峡股交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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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
海峡股权交易中心企业展示管理办法(2024年3月修订)
海峡股权交易中心企业展示管理办法(2024年3月修订)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到海峡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海峡股交”)的信息展示行为,明确企业信息展示工作流程以及各相关方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福建省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海峡股交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申请信息展示的企业按海峡股交相关要求准备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展示申请材料。申请企业须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有效、合法合规性负责。第三条 海峡股交负责对展示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履行备案程序,并在海峡股交官网专区展示企业信息。第二章 申请条件以及申请文件要求第四条 企业申请在海峡股交展示需满足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且存续满12个月,企业形式不限;(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业务清晰;金融、类金融、租赁公司、投资公司、基金公司、小餐饮公司(非品牌管理、连锁餐饮企业)、无实际经营的贸易企业、需要国家有关部门前置审批的特种休闲娱乐场所类公司、投资或管理咨询公司、中介类事务所等行业企业不得推荐展示;(三)企业经营合法合规,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涉嫌违法犯罪、失信执行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申报审批表述需说明);(四)股权结构清晰,注册资本100万元(含)以上;(五)由海峡股交认可的机构推荐展示。第五条 申请展示企业向海峡股交报送的申请文件应包括以下材料:1.企业与海峡股交签订的信息展示协议(附件1);2.企业信息登记表(附件2);3.经推荐机构及申请企业确认的企业展示推荐函或海峡股交认可的其他机构出具的推荐函(附件3);4.企业同意海峡股交查询其信用信息的函(附件4);5.基础材料: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6.能证明《企业信息登记表》所列事项真实性的其他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财务报表、公司高管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所获资质、专利权证等,非必要文件)。以上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骑缝章。第六条 福建省外企业申请展示,须在企业注册地区域性股权市场办理股权登记托管,省外企业展示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超过期限的应报经企业注册地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第七条 申请进入“台资板”展示的企业控股股东、股东之一或法人代表需为台企或台胞且同一法人代表所属的多家企业只允许展示一家。为鼓励优质台资企业进入“台资板”展示,海峡股交适当放宽台资企业展示申请条件。在不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前提下,经海峡股交认可的具有人才、技术、品牌、商业模式等优势的台资企业,可按照依法成立满6个月,注册资本50万元(含)以上的标准申请展示。 第三章 申请、审查与备案第八条 企业展示采用现场申报或网络申报形式进行申请。企业通过现场申报的,需在工作时间内向海峡股交指定部门提交本规则第五条所示的申报材料;企业通过网络申报的,须将本规则第五条所示的申报材料按规定录入至海峡股交指定的网络系统。海峡股交收件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材料并将问题反馈(若有)至企业或推荐机构相关联系人。第九条 海峡股交企业展示审核流程:(一)海峡股交预审员在收到企业展示申请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核。预审员负责审核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及与《企业信息登记表》的匹配性,必要时可查询企业信用信息;该审核并非对企业提交材料的真实性作出保证。另外,海峡股交预审员根据企业提供的《企业信息登记表》保留要求补充其他证明文件或要求解释相关疑虑的权利。企业应在收到海峡股交反馈意见的5个工作日内补齐相关材料。(二)企业需要补充提交材料的,海峡股交于收到企业补齐相关材料之日正式受理企业的展示申请。(三)海峡股交正式受理企业的展示申请后,按海峡股交送审流程组织会签审批,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企业展示的决议。(四)审核通过后,在海峡股交区域股权官网发布企业展示信息,海峡股交出具同意展示通知书。第十条 企业可自主决定对外展示的信息并在《企业信息登记表》中明确标注,未明确标注的,海峡股交默认展示《企业信息登记表》中企业基本情况内容。第十一条 企业展示信息应定期更新,企业可自行向海峡股交提交企业信息更新申请。海峡股交可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已公示的相关信息对企业展示信息进行更新。第四章终止展示第十二条展示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终止其在海峡股交的信息展示:(一)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二)海峡股交发现企业或其相关人士存在违背其申请展示承诺的重大事项,或发现企业及其相关人士在展示之日后发生重大事项,导致企业无法满足展示条件;(三)经企业有权机构决议同意自行申请终止企业展示;(四)海峡股交认为需要终止展示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 展示企业发生本规则第十二条第(一)、(二)、(四)项情形的,海峡股交可单方面终止企业展示;发生本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情形的,展示企业应自行向海峡股交提交书面申请,并经海峡股交审核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相关手续。海峡股交有权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终止企业在海峡股交的信息展示。第五章附 则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海峡股交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实施生效。原《海峡股权交易中心企业展示管理办法(2021年2月修订)》(闽海交〔2021〕29号)及相关附件执行至2024年3月31日,自2024年4月1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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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
海峡股权交易中心“专精特新”专板管理办法(试行)
海峡股权交易中心“专精特新”专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高质量建设区域性股权市场“专精特新”专板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充分发挥区域性股权市场的资源配置和价值发现功能,加快完善中小企业综合金融服务体系,推动专精特新企业在海峡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海峡股交”)孵化、规范、培育,明确企业进入“专精特新”专板(以下简称专板)的业务流程、日常管理以及相关方权利义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以及海峡股权交易中心“专精特新”专板建设方案,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企业申请进入“专精特新”专板培育、登记托管、日常管理及信息披露等行为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海峡股交其他业务规则。第三条 “专精特新”专板参与各方应当遵循自愿、自律、诚实信用原则,按照本办法及海峡股交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开展有关业务。第四条 海峡股交对入板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后做出是否同意入板的决定。海峡股交同意企业入板的决定,不表明其对企业股权(票)的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第二章 申请条件及流程第五条 申请入板的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一)在福建省内注册登记满一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由省级以上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评价或认定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重点上市后备企业;政府投资基金所投资的企业、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投资的中小企业;其他符合专精特新发展要求或具有相应潜力的企业;(二)企业股权清晰,在海峡股交进行登记托管,经营合法合规,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三)企业财务指标满足以下任一条件:1.企业上一年度报税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或净利润200万元及以上;2.自企业完成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获得新增私募股权融资总额(实缴)500万元及以上;3.企业最近一轮股权融资投后估值达到3000万元及以上。第六条 符合专板准入条件的企业可通过以下任一方式申请入板:(一)自行根据海峡股交相关要求提交相应的认定材料申请入板;(二)由市级以上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优质中小企业申报、认定材料或由市级以上上市工作主管部门提交上市后备企业申报、认定材料申请入板;(三)由投资该企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为企业提供贷款或服务的银行、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提交尽调材料或已出具的审计报告等材料申请入板。第七条 申请入板须向海峡股交报送以下材料:(一)企业入板及股权登记托管申请表;(二)企业同意海峡股交查询其信用信息的函;(三)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四)证明企业符合入板条件的其他文件(纳税申报表、审计报告、尽调材料、验资报告、优质中小企业申报、认定材料或上市后备企业申报、认定材料等);(五)由投资该企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为企业提供贷款或服务的银行、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提交材料申请入板的,需提交上述机构的尽调材料或已出具的审计报告等材料;(六)其他股权登记托管所需材料1.企业有权机构同意股权集中登记托管的文件;2.“专精特新”专板服务及股权登记托管协议书;3.托管前企业最新股东名册;4.公司章程;5.确权材料: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提交经签字确认的访谈记录及录音录像;企业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提交经公证、律师见证或符合海峡股交要求的其他确权方式的关于股东股权确权的文件。企业进入专板后60个工作日内经确权的股份(股权)数量应达到股份(股权)总数的75%以上,其中,培育层企业应达到80%以上;未确权的部分应设立股份(股权)托管账户进行专户管理,并明确有关责任的承担主体。以上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骑缝章。第八条 海峡股交入板审核流程:(一)海峡股交预审员在收到入板申请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核。预审员负责审核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及与入板条件的匹配性,必要时可查询企业信用信息;该审核并非对企业提交材料的真实性作出保证。另外,海峡股交预审员根据企业提供的申请材料保留要求补充其他证明文件或要求解释相关疑虑的权利。(二)企业需要补充提交材料的,海峡股交于收到企业补齐相关材料之日正式受理企业的入板申请;(三)海峡股交正式受理企业的入板申请后,按海峡股交送审流程组织会签审批,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入板的决定并出具备案确认函。第九条 存量挂牌、纯托管企业符合入板条件的,企业提交入板申请书及符合入板条件的证明文件后,海峡股交履行送审流程组织会签审批后同意入板。第三章专板企业日常管理第一节 信息披露第十条 根据“非必要不披露”原则,海峡股交专板企业执行差异化的信息披露机制并建立定向信息披露系统。第十一条 企业入板需提供自证材料说明是否进行过股权或债权融资,明确投资者的信息披露要求,海峡股交根据企业自证材料要求企业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未进行过股权或债权融资的专板企业可自愿选择披露的内容和范围,进行过股权或债权融资的专板企业需根据外部投资人要求或有关监管要求定向披露信息。第十二条 企业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企业可自行向海峡股交提交企业信息更新申请。海峡股交可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已公示的相关信息对企业基本信息进行更新。第二节 分层管理第十三条海峡股交对专板企业进行分层管理,根据企业发展情况每年动态调整其所在层级,分层标准如下:(一)孵化层:尚未达到规范层或培育层标准的专板企业,主要面向经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认定的创新型中小企业或具备专精特新企业属性的小微企业;(二)规范层:面向经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认定的专精特新企业、福建省重点上市后备基础层企业或获得过B轮以上私募股权融资的企业;(三)培育层:面向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福建省重点上市后备培育层企业;主营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财务指标达到沪深京交易所或全国股转系统创新层相应指标50%以上,且具备上市潜力或具有明确上市规划的企业;已进入上市辅导期的企业。第十四条 海峡股交根据协议约定为专板企业提供基础服务、综合金融服务、上市培育服务等。专板企业可根据自身需求向海峡股交提出服务申请,海峡股交服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服务方案,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实施。第十五条 在专板培育期间,企业应按照相关要求自主、如实登记股权变动信息,保证股权变动记录清晰完整、有据可查。第三节 自律管理第十六条专板企业违反本办法的,海峡股交可以视情节轻重采取以下自律监管措施:(一)谈话提醒;(二)警示;(三)官网通报;(四)暂停其在海峡股交办理股权变更相关业务;(五)海峡股交规定的其他自律监管措施。 第十七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峡股交可以视情节轻重对相关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一)申请入板企业及相关主体未按本办法要求编制或披露相关文件,或擅自更改申请文件;(二)申请入板企业及相关主体编制的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未做到真实、准确、完整;(三)未按照监管要求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四)以不正当手段干扰海峡股交入板审核或分层管理工作;(五)企业涉嫌非法集资、传销、虚假宣传、欺诈以及严重侵权行为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六)海峡股交认定的其他情形。第四节 退出机制第十八条海峡股交发现企业在入板后经营情况发生变化导致企业无法满足专板准入条件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清退处理。第十九条 专板企业根据自身意愿选择退出专板的,应向海峡股交提交经企业有权机构决议同意自行退出专板的文件,经海峡股交审核备案后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相关手续;企业上市或进入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后,自动退出专板。第四章附 则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海峡股交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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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
海峡股权交易中心交易层挂牌管理办法(2023年5月修订)
海峡股权交易中心交易层挂牌管理办法(2023年5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拟挂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在海峡股权交易中心交易层的挂牌行为,促进创新型成长型中小企业规范运营和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海峡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海峡股交)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申请人申请在海峡股交交易层挂牌,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申请人应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四条 推荐机构及专业服务机构应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认真履行核查和辅导义务,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并对其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第五条 海峡股交对申请人交易层挂牌申请的备案,以及监管部门对申请人申报材料的备案,均不表明其对申请人股权(票)的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第二章 申请人须具备的条件 第一节 主体资格第六条 申请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1年以上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第七条 申请人的注册资本已根据公司章程缴纳,发起人及其他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申请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或者重大不确定性。第八条 申请人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第二节 财务指标第九条 申请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申请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具有海峡股交专业服务机构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第十条 申请人申请挂牌时点实收资本不低于500万元,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独角兽、瞪羚企业等科技型企业可放宽标准至200万元。第十一条 申请人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一)报告期内申请人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营业收入超过2000万元或净利润超过200万元或纳税超过100万元;(二)获得过经中基协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超过300万元(投资人实缴金额)的企业;(三)报告期内申请人最近一年或一期经审计的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且综合评价得分达到60分以上,综合评价包括创新能力、成长性、专业化三类九个指标,评价结果依分值计算,满分为100分(综合评价指标详见附件1)。 第三节 规范运作及公司治理第十二条 申请人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第十三条 申请人依法纳税,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十四条 申请人报告期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且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处于持续状态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第十五条 申请人资产完整,具有独立经营的能力,申请人业务如需主管部门审批,应取得相应的资质、许可或特许经营权等。第十六条 申请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申请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申请人与关联方存在关联交易的,应完整披露报告期内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情况。第十七条 申请人的公司章程须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第十八条 申请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公司治理结构制度及内部控制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第十九条 申请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 第四节 持续经营能力第二十条 申请人应当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在可预见的将来,有能力按照既定目标持续经营下去。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第三章 挂牌工作程序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股东大会应当依法就交易层挂牌具体方案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决议。第二十三条 推荐机构及各专业服务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峡股交的相关要求制作挂牌申报材料,报送至海峡股交进行审核。特定行业的申请人应当在挂牌申报材料中提供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第二十四条 海峡股交在收到挂牌申报材料后先进行预审,预审合格后提交海峡股交专家审核委员会进行审核。第二十五条 审核通过后,海峡股交向申请人出具备案确认函,依照相关规定履行向监管部门备案手续。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交易层挂牌未获核准的,自作出不予核准决定之日起3个月后,可再次提出交易层挂牌申请。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交易层挂牌受理后至正式挂牌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及时报告海峡股交,同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影响挂牌条件的,应当重新履行审核程序。 第四章 附 则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海峡股交负责解释、修订。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企业综合评价指标 一、创新能力指标(满分30分)(一)与企业主导产品相关的有效知识产权数量(满分15分)1.Ⅰ类高价值知识产权1项以上(15分)2.自主研发的Ⅰ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10分)3.Ⅰ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5分)4.无(0分)(二)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满分15分)1.5%以上(15分)2.3%-5%(10分)3.1%-3%(5分)4.1%以下(0分)二、成长性指标(满分30分)(三)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满分10分)1.15%以上(10分)2.10%-15%(5分)3.5%-10%(3分)4.0%-5%(0分)(四)上年度利润率(满分10分)1.10%以上(10分)2.5%-10%(5分)3.0%-5%(3分)4.0%以下(0分)(五)上年度资产负债率(满分10分)1.55%以下(10分)2.55%-75%(5分)3.75%以上(0分)三、专业化指标(满分40分)(六)主导产品所属领域情况(满分10分)1.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10分)2.属于其他领域(0分)(七)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满分10分)1.70%以上(10分)2.50%-70%(5分)3.50%以下(0分)(八)企业创始人、持股超过5%股东获得的荣誉(满分10分)1.获得国家级荣誉(10分)2.获得省级荣誉(5分)3.获得博士学位(3分)(九)上年度研发人员占比(满分10分)1.20%以上(10分)2.5%-20%(5分)3.5%以下(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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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
海峡股权交易中心交易层挂牌业务规则(2023年5月修订)
海峡股权交易中心交易层挂牌业务规则(2023年5月修订)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推荐机构会员推荐企业进入海峡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海峡股交)交易层挂牌工作,明确推荐机构会员职责,根据《海峡股权交易中心交易层挂牌管理办法(修订)》,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申请交易层挂牌的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必须委托海峡股交交易层推荐机构进行挂牌推荐,与推荐机构签订推荐挂牌协议,同时聘请海峡股交专业服务会员为其挂牌提供有关专业服务。第三条 推荐机构对拟推荐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和内核,向海峡股交出具推荐表,并报送推荐交易层挂牌备案文件(以下简称备案文件)。第四条 海峡股交对推荐机构推荐挂牌业务进行自律性管理,审查备案文件,履行备案程序。第五条 推荐机构及相关人员不得利用在推荐挂牌业务中获取的尚未披露信息谋取利益。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 第一节项目小组与人员第六条 推荐机构应针对每家拟推荐的企业设立专门项目小组,负责尽职调查,制作推荐挂牌相关文件。第七条 项目小组应由推荐机构内部人员组成,至少为3人,其中具备财务或法律知识的人员至少各1名。最近3年内有违法、违规记录的人员,不得成为项目小组成员。第八条 推荐机构应在项目小组中指定1名项目负责人,对项目负全面责任,关于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详见海峡股交会员管理相关制度规定。第九条 持有拟推荐企业股权,或者在该企业中任职,以及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情形的,不得成为该项目小组成员。 第二节内核机构与人员第十条 推荐机构应设立内核机构,负责备案文件的审核,并对下述事项发表审核意见:(一)项目小组是否已按照尽职调查工作指引的要求对拟推荐企业进行了尽职调查;(二)该企业拟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信息披露规则的要求;(三)是否同意推荐该企业到海峡股交交易层挂牌。第十一条 推荐机构应制订内核机构工作制度,对内核机构的职责、人员构成、审核程序等事项做出规定。第十二条 内核机构应由3名以上成员组成,其中具备注册会计师、律师资格以及从事行业研究分析的分析人员各1名。内核机构成员可以外聘。最近3年内有违法、违规记录的人员,不得聘请为内核机构成员。第十三条 推荐机构在开展推荐挂牌业务前,应将内核机构工作制度报海峡股交备案。内核机构工作制度发生变动的,推荐机构应及时报海峡股交备案并说明原因。 第三章尽职调查第十四条 项目小组应勤勉尽责地开展尽职调查工作,督促企业保证拟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第十五条 项目小组尽职调查范围至少应包括《交易层挂牌说明书》中所涉及的事项。第十六条 项目小组完成尽职调查工作后,应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各成员应在尽职调查报告上签名,并声明对其负责。 第四章内 核第十七条 推荐机构的内核机构根据项目小组的申请召开内核会议。每次会议须3名内核机构成员出席,其中法律、财务专业相关人员至少各1名。第十八条 内核机构成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该项目的内核:(一)担任该项目小组成员的;(二)持有该企业股权或者在该企业任职的;(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第十九条 内核机构成员应独立、客观、公正地对备案文件进行审核,制作审核工作底稿,发表独立审核意见并签名,提交内核会议。审核工作底稿应包括审核工作的起止日期、发现的问题、建议补充调查核实的事项以及对推荐挂牌交易的意见等内容。第二十条 项目小组成员可以列席内核会议,向内核会议汇报尽职调查情况和需提请关注的事项,回答质询。第二十一条 内核会议应对是否同意推荐该企业到交易层挂牌进行表决。第二十二条 内核会议应在表决的基础上形成内核意见。内核意见应包括以下内容:审核意见、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内核机构成员名单和投票记录。内核会议成员均应在内核意见上签名。第二十三条 推荐机构应根据内核意见,决定是否向海峡股交推荐该企业到交易层挂牌。决定推荐的,应出具《内核情况表》(附件2-9-1)作为尽职调查报告的附件,一并报送海峡股交备案。第二十四条 内核会议结束后,推荐机构应将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内核会议成员审核工作底稿、内核会议记录、内核意见等一并保存,保存期限至少为20年。 第五章 备案文件的申报与审查第二十五条 推荐机构向海峡股交报送的备案文件应包括以下材料:(一)企业股东大会有关股权挂牌转让的决议;(二)企业与推荐机构签订的推荐交易层挂牌协议书(附件2-9-2);(三)企业与专业服务机构签订的专业服务协议书;(四)推荐表(附件2-9-3);(五)股权挂牌有关事项确认书(附件2-9-4);(六)尽职调查报告及附件;(七)企业最近一年或一年及一期的审计报告;(八)法律意见书;(九)交易层挂牌说明书及其附件(附件2-9-5);(十)声明及承诺(附件2-9-6);(十一)企业同意海峡股交查询信用信息的函(附件2-9-7);(十二)海峡股交要求的其他文件。推荐机构应承诺有充分理由确信备案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第二十六条 海峡股交指定预审员接收推荐机构报送的备案文件,中心在接收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是否受理的书面反馈意见。备案文件一经受理,未经海峡股交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更换。第二十七条 预审员对备案文件审核通过后,提交专家审核委员会审查。第二十八条 专家审核委员会对备案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无异议或附条件通过的,海峡股交应通知推荐机构。专家审核委员会对备案文件有异议,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向推荐机构出具书面通知并说明原因。 第六章业务审查要点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应当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不符合持续经营能力要求:(一)存在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解散的情形,或法院依法受理重整、和解或者破产申请;(二)公司存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应用指南中列举的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的相关事项或情况,且相关事项或情况导致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三)存在其他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或情况。第三十条 申请人存在向前五大客户销售或向供应商采购占总销售或采购金额70%以上、对单一客户或供应商重大采购比例占总销售或采购金额50%以上情形的,应合理评估并披露相关风险。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业务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环保、质量、安全等要求。申请人根据相关规定应办理建设项目环评批复、环保验收、排污许可证以及配置污染处理设施的,应在申请挂牌前办理完毕。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与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存在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推荐机构应按照实际重于形式的原则,审慎核查是否构成实质性的同业竞争、是否对申请人的业务构成重大不利影响,说明判定理由并提供相关依据。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存在关联交易情形的应说明其关联交易的必要性以及关联定价的公允性,合理评估并充分披露相关风险。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应当披露当前的主要债项情况以及对股权结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未来发展等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者仲裁事项。第三十五条 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指申请人报告期内因违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适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的行政处罚。认定属于为重大违法违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如下: (一)行政处罚是指经济管理部门对涉及公司经营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给予的行政处罚。 (二)重大违法违规情形是指,凡被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给予没收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上行政处罚的情形,属于重大违法违规情形,但处罚机关依法认定不属于的除外;被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给予罚款的行为,除以下情形外,都视为重大违法违规情形:1.违法行为显著轻微、罚款数额较小或相关处罚依据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且推荐机构和律师能依法合理说明;2.处罚机关认定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报告期内存在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合法合规,是指不存在涉及以下情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刑事处罚。(二)受到与公司规范经营相关适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的行政处罚;重大违法违规情形的界定参照前述规定。(三)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申请挂牌时应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应如实披露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股东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的情形。 第七章挂牌及备案第三十九条 审核完成后,申请人与海峡股交签订《海峡股权交易中心交易层挂牌协议书》(附件2-9-8)、商定挂牌代码。申请人未在海峡股交登记托管股权的,推荐机构通知申请人与海峡股交签订登记和托管相关协议,办理股权初始登记和托管。申请人完成股权初始登记托管后,海峡股交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向申请人出具备案确认函,并依照相关规定履行向主管部门的备案手续。第四十条 申请人与海峡股交确定挂牌日期后,在海峡股交网站披露申请人挂牌信息,并向特定对象公告挂牌说明书、章程、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等。第四十一条 交易层挂牌企业及相关股东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得国公司法》及海峡股交相关规定,并根据提交的《股权交易有关事项确认书》执行股权限制交易和解除限制交易事项,并由海峡股交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章附 则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由海峡股交负责解释。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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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
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基础层挂牌管理办法(2023年4月修订)
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基础层挂牌管理办法(2023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促进福建省各地区的企业规范运营及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指导意见》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以及海峡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海峡股交”)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申请人申请在海峡股交基础层挂牌,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申请人应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四条 海峡股交对挂牌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履行备案程序,海峡股交以及监管部门对申请人申报材料的备案,均不表明其对申请人股权的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第二章 申请条件以及申请文件要求第五条申请人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属于非国家限制发展的产业。第六条申请在海峡股交基础层挂牌的企业除满足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还须满足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企业形式不限;(二)公司业务清晰;(三)公司经营合法合规;(四)股权结构清晰;(五)在海峡股交办理股权登记托管;(六)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不低于300万元;2.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不低于50万元;3.最近一年纳税总额不低于30万元;4.获得经中基协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超过200万元(投资人实缴金额)以上。第七条企业申请在基础层挂牌须向海峡股交报送的申请文件应包括以下材料:(一)挂牌说明书(附件1);(二)挂牌申请书及企业信息登记表(附件2);(三)企业同意海峡股交查询其信用信息的函(附件3);(四)挂牌协议书(附件4);(五)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六)公司章程;(七)最近一年或最近一年及一期的审计报告;(八)企业所获资质、专利权证等(如有)。以上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骑缝章。第三章 挂牌工作程序第八条 由海峡股交推荐机构辅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峡股交的相关要求制作挂牌申报材料,由推荐机构报送至海峡股交进行审核。第九条 海峡股交在收到完整的挂牌申报材料后进行审核,需要补充提交材料的,海峡股交于收到补齐相关材料之日正式受理挂牌申请。第十条 审核通过后,海峡股交通知拟挂牌企业与海峡股交签订股权登记托管协议,办理股权初始登记托管手续。拟挂牌企业完成股权初始登记托管后,海峡股交出具备案确认函,并依照相关规定履行向主管部门的备案手续。第四章 附 则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海峡股交负责解释、修订。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挂牌说明书模板 *******有限公司【英文名】 【公司LOGO】 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基础层挂牌说明书 推荐机构会员【推荐机构名称】 【上报日期】公司声明 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挂牌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挂牌说明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挂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公司股权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公司依法挂牌后,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公司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目 录 目录释义第一章 风险揭示及重大事项提示第二章 公司概览(一) 公司基本情况(二) 推荐机构推荐及公司获得备案的情况第三章 公司的基本情况(一) 公司的历史沿革情况(二) 公司的股本结构(三)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情况(四)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情况(五) 公司的组织结构(六) 公司的员工情况第四章公司的业务和资质情况(一) 公司业务简述及所处行业(二) 公司的主营业务情况(三) 公司的主要资产情况(四) 公司获得的资质情况及荣誉(是否取得相关的业务许可、取得的荣誉等)第五章公司的合规经营情况(一)违法违规及受处罚情况(二)管理层的任职资格及诚信情况第六章备查文件(一) 公司章程(二) 最近一年(或一年及一期)的审计报告(三) 其他(如有)(本页无正文,为《******有限公司基础层挂牌说明书》之签字盖章页) 董事签名: 监事签名: 高级管理人员签名: ******有限公司(盖章) 年 月 日(本页无正文,为《******有限公司基础层挂牌说明书》之推荐机构签字盖章页) 承做人员签名: 内核人员签名: ******有限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挂牌申请书及企业信息登记表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申请书 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我公司系 年 月 日成立于 省 市的 (企业类型),注册资本 万元,主要从事 等业务。我公司符合《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基础层挂牌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挂牌条件(公司情况详见《挂牌说明书》),因 (提高企业知名度/规范企业信息披露等) 需要,现申请在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我公司承诺向贵中心所提供的所有材料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称述或重大遗漏,且与我司实际经营相符,并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包括由此可能给贵中心造成的损失)特此申请。 申请企业: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信息登记表一、基本情况 是否披露: 是(√)/否()企业全称:企业简称:(3~4个字)股东人数:企业性质:(国有、民营、台资、外资):注册地:成立日期:注册资本:法人代表:所属行业:(按证监会2012年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填列)细分行业:(按证监会2012年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填列)营业范围:(按营业执照内容填列)企业资质:£高新技术企业 £专精特新企业 £科技小巨人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 £上市后备企业 £独角兽、瞪羚企业公司简介: 主要产品或服务介绍: 公司历年荣誉或资质: 二、企业联系信息 (不对外披露)联系人/电话:电子邮箱:企业负责人(总经理或董事长):通讯地址:企业网址:是否小微企业:是( )/否( )职工人数:推荐机构:三、公司财务情况 是否披露: 是()/否()财务数据(经审计): (单位:万元)年度总资产净资产销售收入净利润 四、融资需求及相关信息(存在融资需求的企业,请详细填写下表内容)企业融资需求: 是否披露: 是()/否()资产介绍: 是否披露: 是()/否()(固定资产、资产使用权证、专利、商标、著作权等)主要客户、供应商情况: 是否披露: 是()/否()主要客户情况:客户名称本期销售金额(万元)占年度总销售额比(%)是否关联方 合计 主要供应商情况供应商名称本期采购金额(万元)占年度总采购额比(%)是否关联方 合计 管理团队简介: 是否披露: 是()/否()股东、控股股东、公司管理层、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简介:公司未来三年发展计划: 是否披露: 是()/否()销售方面:生产方面:(采购、产能方面)产品研发方面:五、其他事项: 是否披露: 是()/否()(如同业竞争、关联交易、实际控制人变更等) 附件3:企业同意海峡股交查询其信用信息的函海峡股权交易中心信息采集及信息查询授权委托书□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授权企业确认授权条款及填写信息加盖公章处 公章 授权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手机号码企业联系人联系人手机号码授权书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一、授权企业在此授权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或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授权合作机构),采集本企业如下信息:1、企业的基本信息、企业的汇总经营信息、企业的负面信息、企业的金融信息及企业向相关部门提供的和相关部门在管理工作中产生的信息;2、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未禁止征信机构采集的与授权企业有关的其他信息。二、授权企业在此授权海峡股权交易中心使用、海峡股权交易中心的合作单位向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查询使用本企业的上述信息。 三、授权企业在此承诺国家机关、政府部门、事业单位等部门和单位,因行政管理、公共服务的需要,可以直接查询企业的上述信息。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可以向上述部门和单位提供上述信息。四、本授权自授权书签订之日起生效,授权期限为长期。五、如需终止本授权的查询授权部分,需要提交信息查询授权终止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经审核,满足终止授权条件的可以终止。六、授权企业在此声明已知悉并理解本授权委托书,以及因提供非公开信息及负面信息可能导致的任何不利后果。 附件4:挂牌协议书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基础层挂牌协议书 甲方:海峡股权交易中心(福建)有限公司乙方: 为规范企业在海峡股权交易中心的挂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基础层挂牌管理办法》,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甲方依据《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基础层挂牌管理办法》,对乙方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挂牌条件的,接受其挂牌申请。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一)与乙方保持经常性的联系,了解掌握乙方的经营运作情况。(二)督促乙方按照甲方信息披露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三)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则的规定,对乙方实施日常监管。(四)为乙方提供包括推介会员、投融资对接、路演等服务。(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通报乙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并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一)乙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理解并同意遵守甲方的各项规则,在挂牌时和挂牌后作出的各种承诺,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予以遵守。(二)乙方及其法定代表人、经办人承诺,按甲方制定的挂牌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期限和内容,完整、真实、准确地披露相关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称述或重大遗漏,且与乙方实际经营相符,不以甲方挂牌企业身份对外进行虚假或不当宣传,并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包括由此可能给甲方成的损失)。(三)按甲方规则要求及时向甲方交纳挂牌审核费及其他相关费用。挂牌审核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将依照甲方公布的相关收费标准执行。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甲方可以对上述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四)发生乙方不再符合挂牌条件的公司行为或其他事件时,乙方应当在不符合情形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甲方。(五)因乙方原因需要终止挂牌时,乙方应当及时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第四条乙方应当按照本协议书规定向甲方支付挂牌审核费 万元,并于乙方向甲方申报挂牌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支付。支付方式:以银行转账为准账 号:420862314885开户行: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户 名:海峡股权交易中心(福建)有限公司第五条乙方终止挂牌后,已经交纳的上列费用不予返还。第六条与本协议有关或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及纠纷,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自争议或者纠纷发生日之后的三十天内未能通过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将该项争议提交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第七条双方可以以书面方式对本协议作出修改和补充,经双方签字盖章的有关本协议的修改协议和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内容有冲突的,以补充协议为准。第八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或授权代表) 签订地点:福州市鼓楼区签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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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
海峡股权交易中心股改层挂牌管理办法(2020年11月修订)
海峡股权交易中心股改层挂牌管理办法(2020年11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推动福建省各地区的企业进行股改,促进企业规范,帮助政府做好企业的规范、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海峡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海峡股交”)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申请人申请在海峡股交股改层挂牌,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申请人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四条 股改层推荐机构应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认真履行核查和辅导义务,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并对其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第五条 海峡股交对申请人股改层挂牌申请的备案,以及监管部门对申请人申报材料的备案,均不表明其对申请人股权的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第六条 除股权以外其他证券品种的挂牌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海峡股交相关业务制度规定执行。第二章 申请人须具备的条件第一节 主体资格第七条 申请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1年以上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第八条 申请人的注册资本已根据公司章程缴纳,发起人及其他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申请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或者重大不确定性。在股份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第九条 申请人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第二节 财务规范第十条 申请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由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未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第三节 规范运作及公司治理第十一条 申请人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属于非国家限制发展的产业。第十二条 申请人依法纳税,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十三条 申请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1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第十四条 申请人的历史沿革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真实、合法、有效。第十五条 申请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能够合理保证生产经营的合法性、有效防止重大风险。第十六条 申请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公司治理结构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第十七条 申请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第三章 挂牌工作程序第十八条 申请人董事会应当依法就股改层挂牌具体方案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第十九条 由海峡股交股改层推荐机构辅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峡股交的相关要求制作挂牌申报材料,由推荐机构报送至海峡股交进行审核。特定行业的申请人应当在挂牌申报材料中提供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第二十条 申请股改层挂牌须向海峡股交提交以下材料:(一)股改层挂牌申请书;(二)挂牌说明书;(三)最近一年或一年及一期审计报告;(四)法律意见书;(五)公司章程、营业执照、股东名册等基础材料;(六)股改时点的审计报告及资产评估报告(通过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的申请人);(七)海峡股交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第二十一条 海峡股交在收到完整的挂牌申报材料后进行审核,需要补充提交材料的,海峡股交于收到补齐相关材料之日正式受理挂牌申请。第二十二条 审核通过后,海峡股交通知拟挂牌企业与海峡股交签订股权登记托管协议,办理股权初始登记托管手续。拟挂牌企业完成股权初始登记托管后,海峡股交向推荐机构出具备案确认函,并依照相关规定履行向主管部门的备案手续。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挂牌未获备案的,自作出不予备案决定之日起3个月后,可再次提出挂牌申请。第四章 股份发行及转让第二十四条 股改层企业拟在海峡股交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参照海峡股权交易中心交易层企业定向增资相关要求办理。第二十五条 股改层企业股东可通过线下协议转让方式转让股份,受让方须满足海峡股交股权业务合格投资者要求。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海峡股交负责解释、修订。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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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
海峡股权交易中心企业股权报价转让管理办法(2021年2月修订)
海峡股权交易中心企业股权报价转让管理办法(2021年2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海峡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海峡股交”)企业股权报价转让相关业务活动,维护市场秩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指导意见》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以及海峡股权交易中心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企业股权,是指非上市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及海峡股交同意交易的其他组织与机构的股权。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股权报价转让,指企业股权通过协议转让、单向竞价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交易形式在海峡股交股权报价转让系统进行交易的行为。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出让方,是指企业股权原持有人或有权处置人。本办法所指受让方,是指通过企业股权转让成为新的持有人或有权处置人。第五条 从事企业股权报价转让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第六条 企业股权报价转让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企业股权报价转让业务原则第七条 通过海峡股交进行报价转让的企业股权应当符合如下原则:(一)具有合法性,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相关协议要求;(二)具有可转让性,根据法定及约定条件可依法转让并可实现股权变更过户登记;(三)股权转让标的企业依据海峡股交的相关制度在海峡股交完成展示、挂牌或托管。第八条 进行报价转让的企业股权种类包括但不限于民营企业股权、外资企业股权、国有企业股权等各类企业股权。 第三章股权转让信息展示申请第九条 海峡股交依据股权出(受)让方申请,将企业股权出让(拟收购)信息在海峡股交股权报价转让系统进行展示,并在海峡股交网站展示企业股权出让(拟收购)信息。第十条 出(受)让方向海峡股交申请参与股权转让,并在股权报价转让系统注册后,以协议转让或单向竞价的方式进行交易。第十一条 出(受)让方应对所提交申请材料、提供信息、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如因材料虚假或遗漏造成第三方利益受损,由出(受)让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还应当赔偿由此给海峡股交造成的全部损失。第十二条 海峡股交对出(受)方提交材料、提供信息进行完备性的形式审核,审核通过的,海峡股交告知出(受)让方。 第四章 企业股权转让信息展示第十三条 海峡股交依据企业股权出(受)让方提交的股权出让(拟收购)公告等材料进行信息展示。信息展示时间根据出(受)让方需求进行设定,自企业股权信息展示之日起计算。第十四条 企业股权出(受)让方不得在信息展示期间擅自变更企业股权信息中展示的内容和条件。如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经海峡股交审核通过后在原信息展示渠道重新予以公告。信息展示期间若企业股权出(受)让方擅自变更企业股权信息中展示的内容和条件,导致相关主体作出错误判断而向股权出(受)让方追究责任或向海峡股交追究责任的,全部责任及损失均由企业股权出(受)让方承担。企业股权出(受)让方不得在信息展示期擅自取消所展示信息,否则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责任。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取消的,经海峡股交确认后,方可取消。第十五条 受(出)让方可向出(受)让方了解查阅企业股权的相关资料。企业股权出(受)让方应接受受(出)让方的查询洽谈,具体查询范围由企业股权出(受)让方与受(出)让方协商决定。股权转让展示期间如有重大事项,申请方应及时告知并公告,否则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责任。 第五章 企业股权报价转让流程第十六条 海峡股交依据出(受)让方申请,将企业股权转让信息在海峡股交股权报价转让系统进行发布。第十七条 转让方式由出(受)让方自行决定并在海峡股交股权报价转让系统公告,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等规定及海峡股交规定。第十八条 出(受)让方应根据企业股权的实际情况合理设置交易条件,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海峡股交有权拒绝公告不符合法律法规等规定或海峡股交规定的交易条件或内容。 第十九条 转让过程中,出现人民法院及其他有权机构依法发出中止转让通知的,转让活动中止。转让过程中,转让股权或政策等出现重大变化等情形,海峡股交有权终止交易。出(受)让方明知交易股权出现前述情形仍继续交易的,由此产生的责任由出(受)让方自行承担。第二十条 企业股权转让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一)扰乱转让秩序的;(二)采取欺诈、胁迫、隐瞒信息、恶意串通等手段,妨碍公平交易的;(三)超越权限擅自受让或转让企业股权的;(四)企业股权转让方提供虚假资料、隐瞒重大事项的;(五)企业股权权属不清、权属有瑕疵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六)交易各方违反本办法自行交易的;(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出(受)让方违反本办法出现上述禁止行为的,除依照海峡股交相关规定接受处罚外,给相关权益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第六章保证金与结算第二十一条 出(受)让方应在报价开始前,按照该次交易标的报价总额的一定比例向海峡股交缴纳交易保证金。如未按时足额缴纳则视为放弃该次交易,并由受(出)让方没收缴纳部分保证金。第二十二条 保证金将在转让双方成交后,退还缴纳方。委托海峡股交结算交易资金的,保证金可冲抵交易资金。第二十三条 除有相关监管制度规定或另有约定,出(受)让方可委托海峡股交提供交易资金结算服务,以人民币为结算货币。已在海峡股交托管的企业的股权通过海峡股交报价转让股权的,应按照海峡股交登记托管相关制度办理股权的变更登记。第二十四条 出(受)让方委托海峡股交提供交易资金结算服务的,应提供书面申请,海峡股交根据申请方的申请,按约定执行相应结算服务。第二十五条 海峡股交按照相关制度收取审核费、交易手续费等服务费用。 第七章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第二十六条 受让方应为海峡股交合格投资者,受让方参与企业股权投资前,出让方应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提示受让方谨慎投资。企业股权相应公告内容及受让材料中需体现企业股权投资的风险内容及对投资者的要求等事项,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受让方投资前应当自行对拟受让的企业股权进行尽调及风险预估,自行判断并承担受让股权的风险。第二十七条 受让方须严格遵守海峡股交股权报价转让以及合格投资人管理相应业务规则并接受海峡股交的监督和指导。 第八章 出具转让凭证第二十八条 海峡股交仅对企业股权转让成交材料完整性进行完备性审核,转让凭证仅为对转让双方通过协议、单向竞价等方式达成交易的事实作出确认。原则上转让双方根据约定转让相关规则达成交易并签署相关转让协议的,视为交易成交,海峡股交可向转让双方出具转让凭证。该转让凭证不作为股权实际完成变更登记的依据,股权的变更登记由转让双方根据法律法规等文件规定执行,向有权机关或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第九章 附 则第二十九条 国家法律、法规相关部门对企业股权转让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条 企业股权转让过程中,对具体项目对交易流程、交易方式等事项提出调整或变更申请的,经海峡股交同意,可继续完成股权转让手续。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出(受)让方包括转让方代理人或其他有权处置方。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海峡股交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三十三条 报价转让具体操作详见附件《海峡股权交易中心企业股权报价转让业务规则》。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海峡股权交易中心企业股权报价转让业务规则(2021年2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引导和规范海峡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海峡股交”)企业股权报价转让业务的相关业务活动,维护转让各方合法权益,根据《海峡股权交易中心企业股权报价转让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制度,结合业务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则。第二条 海峡股交企业股权报价转让业务适用本规则。第三条海峡股交企业股权报价转让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平等、诚实守信、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股权转让流程第四条 股权转让展示流程(一)出(受)让方提出申请,并提供申请股权转让相关展示材料;(二)海峡股交对上述信息进行完备性审查,对材料信息完整的在3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信息反馈至出(受)让方;第五条 股权出让方应向本中心提交下列材料,并经海峡股交核准:(一)企业股权出让申请书;(二)企业股权出让公告材料;(三)企业股权转让相关协议(如有);(四)海峡股交要求的其他文件。第六条股权受让方应为区域性股权市场合格投资者,并向本中心提交下列材料:(一)企业股权受让申请书;(二)企业股权受让公告材料;(三)企业股权转让相关协议(如有);(四)海峡股交要求的其他文件。第七条 转让信息公告分为出让信息公告和受让信息公告。出让信息公告是指出让方发布出让信息,申请出售所持有企业股权。受让信息公告是指受让方发布受让信息,申请购买企业股权。第八条 海峡股交依照约定发布股权转让信息。出(受)让方应根据企业股权的实际情况合理设置条件,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第九条 海峡股交对出(受)让方交易方资格进行审核,向符合条件的出(受)让方出具《资格审核通知函》。第十条 出(受)让方应符合海峡股交相关制度的要求,提交《股权出(受)让申请书》,与海峡股交签订《股权摘挂牌服务合同》。第十一条 出(受)让方应在报价开始前,按照该次交易标的的报价总额的一定比例向海峡股交缴纳交易保证金,如未按时足额缴纳则视为放弃该次交易。 第三章 转让方式第十二条 海峡股交企业股权报价转让方式主要包括:(一)协议转让:指出让方和受让方通过协商或约定规则确定转让价格达成转让的方式。(二)竞价转让:指通过组织出受(让)方进行电子单向竞价,确定出(受)让方的转让方式。(三)其它转让方式: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转让方式。 第四章协议转让规则第十三条 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基本规则(一)转让信息公告期满后,若只产生1个符合条件的出(受)让方,可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进行转让。若产生2个或者2个以上的符合条件的出(受)让方时,应当采取单向竞价转让方式。根据出(受)让方需求,竞价转让可不设置受(出)让方人数量,1个符合条件的出受(出)让方可选择适用竞价转让方式。(二)由海峡股交组织出(受)让方按出让价(受让价)与受(出)让方报价孰高(孰低)与“时间优先”原则直接签约。(三)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出让挂牌价,受让价格不得高于受让挂牌价。 第五章 竞价转让规则第十四条 竞价转让包括但不限于电子竞价、其他竞价等方式。电子竞价即转让方通过海峡股交的股权转让报价系统,以电子竞价方式出(受)让股权;其他竞价方式即转让方通过海峡股交平台,以线下竞价等方式出(受)让股权。本规则所称竞价是指单向竞价,包括出让竞价和受让竞价。第十五条 电子竞价要则(一)海峡股交为电子竞价提供转让平台的相关服务,维护电子竞价活动的正常秩序。(二)参加电子竞价的出(受)让方对其电子竞价系统登陆用户代码、口令负有保密责任,出(受)让方在获取密码后应自行修改密码。凡使用其用户代码所进行的一切竞价操作均视为出(受)让方的操作行为。(三)电子竞价的要价方式为规定要价幅度的整数倍。要价幅度为设定要价的最小单位,由出(受)让方设定,原则上要价幅度不超过挂牌价的5‰。(四)电子竞价的当前报价均在海峡股交或海峡股交指定竞价转让系统中显示,报价结果应以竞价转让系统记录的数据为准。(五)海峡股交应当根据竞价标的具体情况及出(受)让方需求确定及安排竞价时间段的时间长度、轮次间隔时间长度、应价时间等事项。(六)出(受)让方可设置出(受)让股权的起始价及保留价。出让起始价,即最低报价,报价不得低于起始价。出让保留价即最低成交价格。出让方设置保留价的,报价等于或高于保留价,方能成交。受让起始价,即最高报价,报价不得高于起始价。受让保留价即最低成交价格。受让方设置保留价的,报价等于或低于保留价,方能成交。第十六条 电子竞价报价流程(一)出(受)让方拟参与报价转让标的的,应在转让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到海峡股交办理相关手续并提交申请材料,同时按照《企业股权转让信息公告》要求缴纳足额交易保证金,超过规定期限未完成保证金缴纳的,视为放弃出(受)让资格。(二)电子竞价转让出(受)让方(本人或授权代表)应在规定时间到达海峡股交指定的电子竞价场所或通过互联网登录海峡股交指定的网络电子竞价系统,办理电子竞价确认手续,申领电子竞价系统登陆用户账户和密码。(三)出(受)让方应在电子竞价转让开始前登录电子竞价转让系统。(四)电子竞价系统在规定的时间进入报价开始程序后,出(受)让方方可按照约定的转让方式进行报价。(五)电子竞价转让终止后,海峡股交根据电子竞价转让系统确定受(出)让方、成交价格,并向双方出具签约通知书。(六)电子竞价转让终止后,双方应按照签约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签订转让合同。第十七条 出(受)让方可自行选择转让及竞价方式,海峡股交应根据出(受)让方《企业股权转让申请书》中选择的相应竞价方式组织进行电子竞价转让活动,竞价方式包括:(一)多次报价,指出(受)让方在规定的报价时间内可多次报价,再次报价应高(低)于其他受让方的报价,成为最高(低)报价。应价时间截止时间终止,最高(低)报价即为成交价格,报价最高(低)的出(受)让方即为成交方。(二)一次报价,指出(受)让方在规定的报价时间内进行一次报价,并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确定受(出)让方的报价方式。(三)多轮一次报价,指出(受)让方在规定的报价时间内(每轮)仅可一次报价,竞价期间各方报价为非公示报价。如出现两个及以上有效报价相同且为最高(低)报价,按照“时间优先、价格优先”原则,确定受让方的报价方式。(四)分轮报价(多轮次报价),指采用一次报价、多次报价等方式在首轮未确定受让方或未出现有效报价,则可组织下一轮次竞价转让,按照“时间优先、价格优先”原则,确定出(受)让方的报价方式。第十八条 电子竞价方式下的多次报价竞价方式的规则:(一)出(受)让方应当预先办妥相关手续并在海峡股交规定的竞价时间开始前通过身份验证,登录海峡股交指定的电子竞价系统。(二)海峡股交可按照出(受)让方选择的转让及竞价方式,根据转让规则安排竞价时间段的时间长度、延时竞价时间段的时间长度、加价幅度、保留价、起始价等。(三)在规定的竞价时间内,每一名出(受)让方可进行多次报价。报价应当通过电子竞价系统进行。(四)出让首次报价不得低于起始价,同一位受让方的每一次报价均应当高于上一次报价,每次报价均应当不低于海峡股交确定的要价幅度。任何一个等于或者高于起始价的报价均为有效报价且均可能成为最高有效报价。(五)受让首次报价不得高于起始价,同一位出让方的每一次报价均应当低于上一次报价,每次报价均应当不低于海峡股交确定的要价幅度。任何一个等于或者低于起始价的报价均为有效报价且均可能成为最低有效报价。(六)出(受)让方可设置转让股权的转让保留价,即最低(高)成交价格。保留价可不公示。出让方设置保留价的,报价等于或高于保留价,则为有效报价;报价低于保留价,则为无效报价。受让方设置保留价的,报价等于或低于保留价,则为有效报价;报价高于保留价,则为无效报价。(七)当出现任何一个有效报价且当竞价全程截止时,本场电子竞价以达成有效成交而终止。(八)当竞价时间全程截止时,若所有出(受)让方均未曾作出有效报价的,本场电子竞价以未达成有效成交而终止。第十九条 电子竞价方式下的一次报价竞价方式的规则:(一)出(受)让方应当预先办理手续并在海峡股交规定的竞价时间内通过身份验证,登录海峡股交指定的电子竞价系统。(二)在规定的竞价时间内,出(受)让方应当通过电子竞价系统自行报价,同一位出(受)让方,只能通过电子竞价系统进行一次报价,而不允许其再次进行报价。(三)出(受)让方的报价不得低(高)于已公示的挂牌价,任何一个等于或者高(低)于挂牌价的报价均为有效报价且均可能成为最高(低)有效报价。(四)出(受)让方报价分为公示报价与非公示报价。公示报价即各出(受)让方报价在系统内处于公示状态;非公示报价即各出(受)让方报价在系统内处于非公示状态。(五)出让方可设置转让股权的转让保留价,即最低成交价格。保留价可不公示。出让方设置保留价的,报价等于或高于保留价,则为有效报价;报价低于保留价,则为无效报价。(六)受让方可设置转让股权的转让保留价,即最低高成交价格。保留价可不公示。受让方设置保留价的,报价等于或低于保留价,则为有效报价;报价高于保留价,则为无效报价。(七)当预先公布的报价期间全程截止时,若产生任何一个有效报价,海峡股交均将在电子竞价系统公示最高(低)有效报价。最高(低)有效报价的竞价参与者即应成为受(出)让方;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价格相同的最高有效报价时,报价时间在先的受(出)让方为成交方。(八)当出现任何一个有效报价且当预先公布的报价期间全程截止时,本场电子竞价以达成有效成交而终止;当预先公布的报价期间全程截止时,若所有受(出)让方均未曾作出有效报价的,本场电子竞价以未达成有效成交而终止。第二十条 电子竞价方式下的多轮一次报价竞价方式的规则:多轮一次报价,指出(受)让方在规定的报价时间内(每轮)仅可一次报价,竞价期间各方报价为非公示报价。如出现两个及以上有效报价相同且为最高(低)报价,按照“时间优先、价格优先”原则,确定受(出)让方的报价方式。(一)受(出)让方应当预先办理手续并在海峡股交规定的竞价时间内通过身份验证,登录海峡股交指定的电子竞价系统。(二)每轮次竞价总时长原则上不超过20分钟,应价时间原则上不超过5分钟;每一个轮次之间可设置间隔时间。(三)受(出)让方报价为非公示报价,即各受(出)让方报价在竞价系统内处于非公示状态。(四)出让方可设置转让股权的转让保留价,即最低成交价格。竞价期间保留价可不公示。出让方设置转让保留价的,报价等于或高于转让保留价,则为有效报价;报价低于转让保留价,则为无效报价。(五)受让方可设置转让股权的转让保留价,即最高成交价格。竞价期间保留价可不公示。出让方设置转让保留价的,报价等于或低于转让保留价,则为有效报价;报价高于转让保留价,则为无效报价。(六)在采用网络的多轮一次报价竞价方式时,在规定的每一个轮次的竞价时间内,同一位出(受)让方可通过电子竞价系统进行一次报价,任何一个等于或者高(低)于转让保留价的报价均为有效报价且均可能成为最高(低)有效报价。出(受)让方在竞价时间内通过电子竞价系统报价,报价指令未确认前可撤回或更改,经确认后,不得撤销。(七)当规定的第一个轮次的竞价时间段的报价时间截止时,若产生任何一个有效报价,且未出现相同最高(低)报价,海峡股交将在电子竞价系统公示最高(低)有效报价,最高(低)有效报价的竞价参与者即应成为受让方;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价格相同的最高(低)有效报价时,按照“时间优先、价格优先”原则,确定受让方。(八)若当某一竞价轮次中仅有其中一名出(受)让方给出有效报价时,则该竞价参与者在该轮次中所给出的有效报价即为本次竞价活动的最高(低)有效报价,其将成为成交者,本场电子竞价以达成有效成交而终止;而若当某一轮的出(受)让方均未能给出有效报价时,则在前一个轮次中给出最高要价的出(受)让方成为成交者,其所给出最高(低)有效报价即为本次竞价活动的成交价,本场电子竞价以达成有效成交而终止;若在第一个轮次的竞价过程中任何一位出(受)让方均未给出有效报价,本场电子竞价以未达成有效成交而终止。(九)任何一个轮次的竞价过程中,若某位出(受)让方未能够给出任何一个等于或高(低)于转让保留价(若有)及高(低)于其自己在此前轮次(若有)中的有效报价,则该出(受)让方应当被视为有效地放弃了竞价且不得再参与其后轮次(若有)的竞价。(十)出让报价中如出现下列情况,则以下报价为无效报价:1.报价低于出让方设定的转让保留底价;2.未在规定时间内报价;3.补充报价低于前次报价;4.应补充报价而未补充报价;5.其他违背竞价规则的情形。 受让方出现无效报价,则自动取消竞买资格,退出本次转让。不影响其他人继续竞价。(十一)受让报价中如出现下列情况,则以下报价为无效报价:1.报价高于受让方设定的转让保留底价;2.未在规定时间内报价;3.补充报价低于前次报价;4.应补充报价而未补充报价;5.其他违背竞价规则的情形。 出让方出现无效报价,则自动取消竞卖资格,退出本次转让。不影响其他人继续竞价。(十二)海峡股交可按照出(受)让方选择的转让及竞价方式,根据竞价标的具体情况确定的转让规则安排竞价时间段的时间长度、间隔时间长度、加价幅度、保留价、补充报价次数等。(十三)当依照前述规则产生了最高(低)有效报价时,该报价的竞价参与者即应成为受(出)让方。第二十一条 电子竞价方式下的分轮报价竞价方式的规则:(一)出(受)让方应当预先办理手续并在海峡股交规定的竞价时间内通过身份验证,登录海峡股交指定的电子竞价系统。(二)竞价将划分为两轮以上依次进行,每一个轮次之间可设置间隔时间。转让方可选择多次报价或一次报价方式。海峡股交应当根据竞价标的具体情况及申请方需求确定及安排各轮次的竞价时间段的时间长度、间隔时间长度等事项。(三)出(受)让方可设置每一轮次转让股权的转让起始价及保留价。出让方设置保留价的,报价高于或等于保留价,则为有效报价;报价低于保留价的,则为无效报价。受让方设置保留价的,报价低于或等于保留价,则为有效报价;报价高于保留价的,则为无效报价。保留价可不公示。受(出)让方报价分为公示报价及非公示报价,一次报价可为非公示报价。(四)当规定的第一个轮次的竞价时间段的报价时间截止时,未出现有效报价或未达成转让条件,出(受)让方将可进入下一轮次的竞价。各轮次的竞价活动以此类推,任意一轮次产生最高(低)有效报价即为成交价。(五)任何一个轮次的竞价过程中,若某位出(受)让方未能够给出任何一个高(低)于起始价及其自己在此前轮次(若有)中的报价,则该出(受)让方应当被视为有效地放弃了竞价且不得再参与其后轮次(若有)的竞价。(六)当依照前述规则产生了最高(低)有效报价时,该报价的竞价参与者即成为受(出)让方。(七)若当某一竞价轮次中产生有效报价且为最高(低)报价时,则该出(受)让方在该轮次中所给出的有效报价即为本次竞价活动的最高(低)有效报价,本场电子竞价以达成有效成交而终结;若在最后轮次的竞价过程中任何一位出(受)让方均未给出有效报价,本场电子竞价以未达成有效成交而终结。第二十二条其他竞价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线下竞价方式,线下竞价的报价方式可与电子竞价方式一致。具体竞价规则根据相关公告约定执行,《企业股权转让信息公告》中有其他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五章其他转让方式第二十三条企业股权转让需要采用其他转让方式的,经海峡股交同意,出(受)让方可根据股权转让项目特点,专项制订实施方案。转让方式应当为法律法规允许的转让方式。 第六章监督与管理第二十四条 在转让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停转让,并经海峡股交审核后方可再次进行:(一)转让标的权属存在争议,且提供详实有效证明材料的;(二)采用不公平竞争手段进行转让行为的;(三)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四)其他经海峡股交确认必须暂停转让的情况。第二十五条当一场竞价终止,若该场竞价以未达成有效成交而终止的,原则上该企业股权转让即终止。如出(受)让方申请就同一企业股权转让项目再次组织进行相同方式竞价,经海峡股交同意,可再次进行竞价;若该场竞价以达成有效成交而终止的,出(受)让方不得请求海峡股交就同一企业股权转让项目再次组织任何竞价或协商。第二十六条 转让标的成交后,海峡股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通知交易双方在指定期限内签订转让合同。转让合同应与企业股权转让公告的实质性内容一致且包括以下内容:(一)转让双方的名称、处所;(二)转让标的;(三)转让价格及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四)违约责任;(五)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六)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章保证金与结算第二十七条 出(受)让方应在报价开始前,按照该次交易标的报价总额的一定比例向海峡股交缴纳交易保证金。出让方缴纳保证金比例为:(一)出让报价总额0至500万元部分缴费比例为1%;(二)出让报价总额500万元以上至2000万元部分缴费比例为5‰;(三)报价总额2000万元以上部分缴费比例为3‰。受让方缴纳保证金比例为:(一)受让报价总额0至500万元部分缴费比例为10%;(二)受让报价总额500万元以上至2000万元部分缴费比例为5%;(三)受让报价总额2000万元以上部分缴费比例为3%。第二十八条 保证金按以下情况管理:(一)缴纳保证金期间不计利息。(二)保证金将在转让双方成交后,退还缴纳方。委托海峡股交结算交易资金的,保证金可冲抵交易资金。(三)如未按时足额缴纳则视为放弃该次交易,并由受(出)让方没收缴纳部分保证金。(四)保证金退回、扣(罚)划等情形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并依照联合公告保证金相关的约定执行。(五)如出(受)让方委托海峡股交提供保证金结算(划付)服务的,海峡股交仅根据其出具的相应通知进行资金划转,保证金处置的相应责任由委托方自行承担,海峡股交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法律或经济责任。第二十九条 海峡股交审核费用为500元/户,由出(受)让方提交材料时缴纳至海峡股交账户。第三十条 股权报价转让交易手续费为总成交额的1‰,由受让方在交易完成时缴纳至海峡股交账户,交易手续费下限为100元。 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采取电子竞价方式的,一经电子竞价系统确认,即视为转让已成交;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以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视为转让成交。第三十二条 受让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视同该受让方违约,海峡股交有权取消该受让方竞价资格:(一)受让方违反海峡股交电子竞价会场纪律、劝阻无效的。(二)受让方的受让申请得到受理,无故未登录竞价系统参加海峡股交组织的竞价活动的。(三)竞价过程中,参加竞价的受让方均未按本规则进行报价导致竞价终止的。(四)受让方不按期与出让方签订转让合同,视同放弃受让权的。(五)受让方未按本规则进行操作,导致其竞价失败的,或受让方放弃受让权的,转让标的仍归转让方所有,由此产生的责任由受让方承担。(六)相关监管部门、海峡股交认定的违法违规情形。第三十三条 出让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视同该出让方违约:(一)转让公告发布后,已征集到受让方,但出让方放弃转让股权的,转让标的仍归出让方所有,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由转让方承担;(二)相关监管部门、海峡股交认定的违法违规情形。第三十四条 转让凭证仅作为报价转让成交结果证明,不作为股权实际完成变更登记的依据。出(受)让方在交易结束后,应尽快向有权机关或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若因办理手续问题导致交易失败的,由转让双方协商解决,海峡股交不承担相关责任。第三十五条 因不可抗力等致使转让活动不能按约定期限和程序进行的,应终止转让,转让相关方免责。 第八章附 则第三十六条 参加海峡股交企业股权报价转让的出(受)让方,应按照本规则规定参加转让活动。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规定的时间以系统服务器的时间为准,有关数据记录的时间以数据信息到达系统服务器的时间为准。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由海峡股交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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